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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2019年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开启!受理截止:6月28日、7月31日和8月30日
发布者:iyichina 发布时间:2019/3/4 阅读:4024

3月1日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苏高企协办〔2019〕1号),2019年高企申报工作正式拉开帷幕。


政策依据: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申报范围: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凡2016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19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3、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企业应按照《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7〕6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更名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申报批次、时间:
省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28日、7月31日和8月30日。

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二、网上申报。

1、通过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210.73.128.81/)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并选择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注册审核通过后,企业再次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知识产权明细等相关数据,并通过网络提交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

2、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选择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同时,将《企业注册登记表》纸质材料一份报送所在地市、县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只有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校验的有效知识产权,才能填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企业要确保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写的数据与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上填写的数据完全一致。企业提交的知识产权要符合《工作指引》中“按II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的要求,并出具《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附件8)。

3、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正反打印,并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1,并将上述材料扫描生成电子版(PDF格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企业须认真检查上传的电子版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且与纸质申报材料完全一致,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附件5),下载打印,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将扫描生成的电子版申报材料刻录成光盘,连同纸质材料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提交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企业还须妥善留存一份纸质申报材料备查。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地方汇总

《申报通知》要求地方科技部门需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跟往年要求有所改变,申报单位须注意)。

四、材料报送

申报材料清单:

1.总目录。

2.企业信用承诺书(附件6)。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4.《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5.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1)企业获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复印件,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复印件;

   (2)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3)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7);

   (4)Ⅱ类知识产权应提供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格式见附件8);

    (5)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如专利的摘要等);

    (6)参与制定标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6.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相关材料(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7.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

    (1)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见附件9,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

    (2)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

8.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如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研发机构建设及科研条件、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情况、科技人员培训、人才引进、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9.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10.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明细、企业职工人数情况表(附件10)和上年度年末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

11.经具有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表样见附件11)。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

1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的,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当年末与次年初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

13.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打印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14.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及执业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声明(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12);参与企业财务报表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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